在旺盛的市场需求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逐步实施下,保安服务企业可谓百花齐放,保安队伍得以迅猛发展。然而,保安员在维护客户单位财产安全、抢险救灾、保护群众生命安全、与犯罪分子抗争时,伤亡屡有发生。高的伤亡率,既反映出保安人员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和处置能力,也凸显了保安服务企业对保安员自我防护能力培养还不足够重视,保安员加强自我安全防范迫在眉睫。
(一)自我安全防范教育是当前人防队伍发展的需要
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8200多家保安服务企业,从业保安员达482万余人。在这琳琅满目的行业大军中,大部分保安企业的主营业务还是最基础的人力防范服务。庞大的人力需求同劳动力紧缺矛盾在这一领域冲突尤为激烈。而且,保安服务企业为在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往往会采取代价竞标的方式,保安员入职门槛低,队伍出现如现以下现象在所难免。
1、法制观念薄,心理素质差
目前,大部分保安企业都分布在国内大中型城市,但低待遇前提下企业很难在城市中招聘到教育程度高的城镇居民。而那些想在城市开阔眼界、增长见识、谋求落脚点而奢求不高的农村青年愿望在保安企业得以实现。还有一部分在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青年,城改后他们不愁吃穿,生活安逸,便走进保安企业消磨时光。而这部分人的共同点是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保安企业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拔苗助长式教育和高频率的新老更替,使保安员遇事没有成熟处理经验,心理忍耐力差,执勤过程中冲动、感情用事的处理方式会使事态复杂化,给他人造成伤痛时也把自己送进牢笼。2011年10月,昆明官渡40名保安员将一名年仅17岁少年当场殴打致死。同年,北京某保安公司离职人员冒以原任职保安公司名义,非法从事对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开展“截访、送访”活动。2015年9月,北京震远物业保安员黄某因琐事持木棍与保安队长李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致李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很显然,保安员的拙劣行为是其法制观念缺失和心理防线脆弱的体现。
2、没有预见性,防范意识弱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我们保安行业不乏愿为保安事业献身的行业精英,他们也想通过自己的拼搏和努力翻开其人生价值的辉煌篇章。然而,在执勤过程中仅凭一腔热血、盲目地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甚至做无谓的牺牲是毫无意义的。从伤亡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保安员在执勤过程中的伤亡有共同的特点:一是在没有前兆的情况下歹徒突然行凶,保安员没有任何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二是保安员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执勤行为不规范。《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在明确规定“当来人距门卫2 m-3 m时,保安员应请其止步并出示证件……”。这“2m-3m”距离的规定能否严格执行直接关系保安员风险结果的不同。在现实中,保安员这种违规行为司空见惯。如在人群密集的大型活动现场,面对情绪异常亢奋或暴怒者,保安员往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身体组成“肉墙”将其隔离,而不是提前设置临时隔离区,避免零距离的身体接触。还有在指挥车辆停放和检查时,经常会看到保安员迎头站在车前或车尾,而不是按规范要求站在车辆一侧。在建筑工地巡逻的保安员,白天不戴安全帽、晚上忘带探照灯,殊不知头顶随时有可能掉砖块、脚下处处是基坑。疏忽轻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必然会给自身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甚至生命威胁。
3、危险多样化,装备简单化
众多保安企业已明白“安全就是效益”的深刻道理。一些上规模的保安企业大都会为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有针对性的进行保安员安全防范培训,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材。但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保安员面对的安全危险已由传统的跌打损伤转向技术化、极端化。特别是电子技术、传感器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在不法分子手中的歪曲利用,使保安员面对的危险隐蔽而危害极大。2012年7月,一名患精神分裂症的歹徒持刀冲入贵州师范大学,为避免伤害师生,保安员倪兵、韩一民与歹徒展开殊死搏斗,不幸先后被歹徒刺中牺牲 。2017年12月,西安市赛高街区吴女士因家庭琐事从家中跳楼,世纪金花店保安员李国武上前双手托接高处坠落的吴女士被砸中,致两人当场死亡。这两起悲壮教训告诉我们,保安员面对的危险是多变的,对危险伤害的评估和自身能力的判断不足,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如果事件中保安员进行过校园安全和高空坠物演练培训,配备有必要的防刺救生装备,其结果也许是令人欢欣鼓舞的。
(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是保安企业综合能力的体现
安全是人与生俱来的需求,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保安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尽管只是企业经营中的一个因素,但“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拘细壤,方能就其高。”保安员是保安企业的利益创造者,只有保安员自我防范能力提高了,保安企业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1、保安员自我防范教育是保安企业的义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这是从立法角度阐明了保安服务企业有义务给保安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配备安全防范装备,也说明了保安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保安服务企业作为一个专业从事安全防范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保安九大服务种类对应的管理制度。有义务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对象,给保安员进行针对性的业务指导和方案演练,这也是对服务对象财产安全和保安员身体安全负责的一种体现。
2、保安员自我防范能力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保安人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基本权益受法律保护。保安员执勤过程中一旦牺牲或失去生命,将给受害者的亲属带来无尽的伤痛。保安企业也将随之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和遭受名誉损害。保安员自身安全才能更好地保护客户和群众安全。保安企业对保安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教育足够重视,保安员具备了强烈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能时刻提高警惕、敏锐地发现执勤中的不安全因素并从容应对,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使企业长年不出安全事故,将为企业创造不菲的经济效益。
3、保安员自我防范能力为企业赢得服务市场
当下,保安服务企业处在激烈的市场竟争环境下。大部分保安服务项目都要通过一系列招标程序方能石头落地。在竞标环节,评标专家通常将保安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和措施作为重要评分点。好的保安服务企业通常会在标书中附数个成功的案例,为拿下项目添墨注彩。一些保安企业还会邀请客户观摩比武、演练等活动,展现保安员擒敌技术和自我防范能力,体现企业为保护保安自身安全所作的“硬件”装备,展示“我们有能力保护你们安全”的软实力,使客户吃下“定心丸”。客户这种身临其境的宣传和体验,往往能产生日晕效应,为企业而赢得一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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